研究所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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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欲提出畢業論文考試之研究生,其各項學分數需滿足畢業之規定,始可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二、 欲提出畢業論文考試之研究生, 應於每年4/15 ~ 4/30(下學期)或11/15 ~ 11/30(上學期)期間,提出論文考試申請,否則不予受理。研究生應繳交畢業論文申請表、畢業論文初稿及中英文摘要、歷年成績表、已發表於校外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接受函或已刊登之論文)至系所辦公室。若無法提出已發表於校外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而欲參加論文考試申請者,需由指導老師提請論文初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三、 本所於5/1~5/10(下學期) 或 12/1~12/10(上學期),召開論文初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審查委員為系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及各指導教授,審核該生是否符合修課,及系所之畢業要求。初審通過後,始可參加論文考試。 四、 研究生通過初審後,指導教授應提交考試委員名冊,並經所長同意後,呈報校長核聘。 五、 研究生畢業考試論文初稿,至少應於考試兩週前,送達各考試委員手中。 六、 研究生若欲撤銷畢業論文考試,應於論文考試前提出撤銷申請,填寫撤銷申請單,否則以一次不及格論。 七、 考試通過後,向各指導教授領取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並登入「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登錄論文資料,建檔完成列印授權書裝訂於紙本論文,論文即可送印。 八、 論文繳交:繳交本所精裝壹本及WORD及PDF電子檔各一份(學校圖書館、出版組及贈送師長部份,請自行處理)。 本校註冊組公告與研究所相關之學及法規 第一章 入學 第七十九條: 新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變更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在本校畢業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己發之學位證書。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八十一條: 研究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選定論文題目,並經研究所向教務處登記。 第八十二條: 部分時間研究生不得申請更改為全部時間研究生;全部時間研究生因特殊事故得於新生入學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該研究所同意後,申請更改為部份時間研究生。若全部時間研究生於入學後經查其在校外任職者,各所得將其轉為部分時間研究生。 第八十三條: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四學分。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八十五條: 研究生應修學分總數由各研究所訂定,碩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六學分、書報討論及研究專題外至少應修滿廿四學分。 第八十六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八十七條: 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其考試辦法另定之。
第八十九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九十一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碩士學位。 第九十二條: 本篇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